《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该《办法》。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制定实施预防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明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等。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及时向学校告知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异常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遵守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