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起施行。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受托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损害发生地相关部门申请补偿。
适用该《办法》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
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损害事实和补偿请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自作出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认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事项包括: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和误工费;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补偿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包括:家畜家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30%至50%予以补偿;家畜家禽死亡的,按照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予以补偿;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情形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此外,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致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