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房两年,退房时欠缴一年的物业费,房东将这笔费用从对方当初缴纳的押金中强制扣除,双方发生争执。网格员根据《民法典》展开调解,最终化解了矛盾,此事得到妥善处理。
10月28日,机床西社区接到辖区享堂南街18号楼一对房东和租客的矛盾调解要求,网格员张楠具体负责协调。据了解,该租客租房两年,但是物业费欠缴了一年,近日租客在退房时,房东以租客未交齐物业费为由强制扣押了租客的押金,而租客认为小区物业不作为,因此拒缴物业费,同时不同意房东强制扣掉押金,于是两方发生纠纷。
搞清楚情况后,网格员张楠一面安抚两方情绪,一面查看了双方当初签订的租房合同,该合同中明确写着租客需要承担物业费。然后网格员查阅了《民法典》,进行了调解。《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两条,租客应当补交齐物业费,而房东不能拿押金抵扣这笔费用,除非得到租客同意。随后,在网格员调解下,两方经过换位思考,租客同意用押金抵扣物业费,房东将抵扣后剩余押金返还给租客,并且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又给予其一定现金补偿。最后两人握手言和,对网格员的调解表示感谢。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了详细的分析解读:一般来说,押金不可抵消物业费,押金是承租方向出租方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保证金。如果押金抵消物业费,违反押金合同约定,对出租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当然,如果出租人同意,也可以实现。租房的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可以抵作没有交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