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1月21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切实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依据新规,对依法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和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的平台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规要求,平台企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注册地或代理商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年用工数量(含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落实休息休假等相关情况,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新规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平台注册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订单分派机制,根据劳动者送单在途、等候、无单等状态,结合服务波峰波谷,对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进行合理管控。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劳动者连续送单(服务)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应推送疲劳提示,确保劳动者一次性休息不少于20分钟;每24小时内累计送单(服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系统应发出休息提示,建议劳动者下线休息,防止劳动者疲劳工作。
此外,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